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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依据及征收工作程序

 

  收费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费征收标准》



环境污染投诉指南

、职能部门:环境监察支队 [201室、202室]

1、饮食娱乐服务业饭店排风扇、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噪声扰民

1、城市市区公区公共场所娱乐、集会活动音响扰民

属于公安部门受理范围

2、饮食娱乐服务业室内卡拉OK噪声扰民

2、室外播放音响噪声扰民

3、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异味污染扰民

3、家庭室内娱乐活动音响扰民

4、锅炉烟尘扰民

4、住宅楼室内装修噪声扰民

5、工业废气及噪声污染扰民

5、机动车噪声扰民

6、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夜间(晚十点至次日凌晨六点)噪声扰民(夜间运送残土除外)

6、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方面

属于城建部门受理范围

7、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7、市场内环境污染

属于所在市场管理所受理范围

8、辖区内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

9、铝合金加工、大理石加工等噪声扰民

10、露天敞口熔化沥青,废气污染扰民

二、投诉受理范围

三、投诉办理程序:

1、监察支队受理信件、电话、来访等投诉并进行现场调查;

2、对信访人投诉情况属实的,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将信访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信访人。

四、投诉办理程序:

1、我局监察支队受理信件、电话、来访等投诉并进行现场调查;

2、对信访人投诉情况属实的,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将信访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信访人。

五、环境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遵守环境信访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扰乱接待场所工作秩序;

3、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5、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六、投诉举报电话: 12369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费征收标准

序号

污染源或污染物名称

计费单位

征收额(元)

备注

1

含有污染物或病原体的污水

每吨

2

禄露的粉煤灰、尾矿粉

按裸露面积每一百平方米每天

0.08

3

无组织或虽有答道或集气装置但不加处理排放有毒有害物体

每个污染源每天

100

4

无组织或虽有排气装置、但不加处理排放污染物窑炉

每个污染源每天

50

5

未加盖蓬布的运煤车辆

每辆车每次

18

6

土焦窑、土烧结

月产 60吨(含60吨以下每月)

120

月产超过 60吨,每超一吨加收10元;在限期内未拆除或整辆,继续非法经营时,加重二倍征收。

7

个体氰化法、汞法选金点

氯化法每个氯化罐

100

在限期内示拆除清理现场、继续非法经营时,加重二倍征收。

汞法每个碾子

200

8

集体氰化法选金点

每氰化罐每月

50

在限期内示时行整顿,继续非法经营时,加重二倍征收。

9

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油烟、异味、噪声

每个经营点每月

28


废气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收费(元 /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收费

(元 /10mm)

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氮、氟化物、氟氧化物、氯化氮、一氧化碳、氯

0.04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0.03—0.30

生产性粉尘

玻璃棉、矿碴棉、石棉、铝化棉

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炼钢炉粉尘、其它粉尘

0.04

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

超标倍数

4以上

4.1—6

6.1—9

9以上

林格曼浓度

2级

3级

4级

5级

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5.00

6.00

废渣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倒或排污收费 (元/吨)

无专设堆放场堆放收费 (元/吨)

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收费(元 /吨月)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氯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36.00

2.00

电厂粉煤灰

1.20

0.10

其它工业废渣

5.00

0.30

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值 dB(A)

1—3

4—6

7—9

10—12

13以上

征收额(元 /月)

200

400

800

1600

3200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南

文本框: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