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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呼伦贝尔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呼伦贝尔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呼伦贝尔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呼伦贝尔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旗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呼伦贝尔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呼伦贝尔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呼伦贝尔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和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会同地方党委做好下一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设 6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 ;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接待、文秘、档案、保密、后勤服务、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的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审核与报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及其它较大环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呼伦贝尔市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环境统计管理工作,编制环境统计年报;编制环保补助资金、治理资金、专项资金、事业经费、科研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负责环保系统排污收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的有关事宜。

(三)科技监测科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制订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管理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执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市级环保科研课题管理、成果审查、鉴定及申报工作;组织推行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下达重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仲裁监测任务;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和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办环保系统表彰有关事宜。

(四)污染控制科

    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辆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管理、行政代执行制度,负责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固体废物进出口的初审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 自然保护科( 呼伦贝尔 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全市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旗县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呼伦贝尔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监督管理科

    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中的“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指导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监察室。 负责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及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

三、下属三级事业单位

(一)环境监察支队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受环保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对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污染源实施监督,对重点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动态档案;收集、整理、储存全市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对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及时编报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环境质量报告及污染源监测报告;按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履行监督监测职能;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或核实排污收费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实施排污申报、审计和许可证制度提供浓度与总量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实施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考核数据;为全市绿色食品、天然有机食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审定和进出口商品、固体废物中有关环境标准项目的检测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参加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仲裁监测数据;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技术业务指导、监测质量保证和技术资质考核;提供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评价资料;开展全市企业清洁生产工艺推广和审核评估工作;开展盟内环保产品技术审核工作;参与制定有关环保政策、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参与本地区环境监测、科研规划、计划的制订。

(三) 生态环境监测站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价工作,对全市主要生态问题和特殊生态区域及突发性生态破坏事故开展专项监测、调查工作;承担区域生态保护规划的编制,新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考察和总体规划编制等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完成国家、自治区生态监测网下达的监测任务和上级下达的其它监测任务。

(四) 环境科学研究所

    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环境科学研究、环保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咨询服务等项工作。